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担任批阅影响点评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年本)》的告诉
2025-04-03 23: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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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点评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点评文件分级批阅规则》《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点评变革的告诉》(环环评〔2024〕65号)等相关规则,经省政府赞同,现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担任批阅环境影响点评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年本)》予以发布。
除生态环境部批阅项目和本清单所列编制环境影响陈述书的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陈述书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阅。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据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环评批阅接受才能,合理确定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处理详细批阅作业的项目规模。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陈述表批阅的详细作业授权给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不得将环境影响陈述书批阅的详细作业授权给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享有辖区内本清单第一项中建设项目省级环评批阅权限。建设项目会形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意图环境影响点评定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点评文件由一起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阅。跨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不一样的职业或许项目类型对应的环评批阅层级存在必定的差异的,依照最高级别履行。
本告诉自2025年2月2日起施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担任批阅环境影响点评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告诉》(浙环发〔2023〕33号)》一起废止。